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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中共黄州区委 黄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进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继续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一票否决权"的力度,对不能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对不履行职责,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坚决落实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条 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南湖农场党委,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党委及计生办,因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力,不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一) 当年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或出现严重瞒报漏报,要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二) 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责任指标,主要负责人要离职一年,专抓计划生育工作,改变面貌后再上岗。
(三) 因工作严重失职,抓长效节育措施不力,造成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失控,或不依法行政造成恶性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给予分管副职以及计生办主任撤职处分。
(四)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高出全区平均水平的,对党政两个正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职实行诫免谈话。
(五) 当年出现政策外生育一孩或政策处生育二孩的村,给予住村国家干部诫勉6个月的处理,并通报批评,诫勉期间如果继续出现政策处生育,要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当年出现政策处多孩生育的村,给予予住村国家干部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 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要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人口一计划生育工作。同时,要特别抓好所属二级单位或延伸到乡镇的二级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凡所属二级单位出现政策处生育,要对其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追究。凡因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单位(含二级单位和延伸到乡镇的二级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 对当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并取消各级各类评奖资格,并对其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二) 当年出现1例政策外生育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 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本单位当年出现2例及2例以上政策外生育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除做好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凡不按《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在本部门利益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冲突时,只考虑本部门利益,甚至故意推诿、设置障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或不严格执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造成工作失误,要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婚姻法》和《收养法》,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政策处生育的城镇居民,各单位、居(村)委会在审查低保对象条件时,要从严掌握。否则,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公安、工商、卫生、城建、劳动、交通等部门在审批、办理各种证照时,是流动人口的应首先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的不予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要根据黄州的实际,应凭《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区计生局签发的《社会抚养征收结案证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手续。劳动、人事部门在办理招工或转干手续时,要送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做假节育手术、非法取环、出具假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五条 要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供给。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落实预算,及时拔付。因未按期拔付经费而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区和乡、镇、办、场、火车站开发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等,下同)早婚早育、政策处生育(含引产活婴、非法抱养),除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经济处理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 早婚早育、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是职工的降一个工资档次,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过记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 凡政策外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要开除公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是党员的开除党籍。
(三) 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政策外生育的党纪处分比照第六条的第(一)、(二)款执行。
以上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职工三年内不能担任各级各类代表或委员,已经选上的应按法律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

     第七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 授意或干预统计人员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或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或涂改上报统计数据,虚报全面完成责任指标的;
(二) 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乱批生育指标或不据实上报申请人的生育状况,或弄虚作假,造成政策处生育,或在发放生育证件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三) 不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件》的规定,不按法定程序、不按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擅自结案、私自结案,或不按规定乱收费,或征收社会抚养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截留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白条收费的。

     第八条 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审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文明单位、招工招干、提职晋升、入党入团、户口迁移时,应把计划生育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领导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惩情况应记入干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各乡、镇、办、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以及区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否决,由区委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将结果通报全区。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决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在一个月内处理落实到位。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区计生局应及时向区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等部门提供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属组织、党纪、政纪处理和落实降低工资的分别由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等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到位。对故意拖延不办或庇护拒不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切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计生局负责解释。凡此前所发与本《决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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