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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常识
 
鲁宣公“初税亩”有什么重要意义?

    鲁宣公“初税亩”,是我国历史上奴隶社会税制开始向封建社会税制过渡的一个标志。我国早期奴隶社会的税制是建立在大奴隶主国有土地分封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与当时的田制不可分割。由于农民耕种的都是天子分封给诸侯的领地,国家税收也是来自这些领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除此以外,再没有任何私人土地的存在,所以,也就不会发生对私人土地征税的问题。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荒地的开垦,在鲁国,贵族季孙氏手下已经积有大量私田,加以这时的领地制本身也因奴隶暴动逃亡而逐渐废驰。到了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即因势利导,开始对私田实行履亩 而税,税率定为十取其二,正式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过了一百多年以后,即公元前483年,鲁哀公十二年时,封建势力的代表季康子掌权,进一步实行土地私有,最终完成了鲁国封建税制田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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