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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城区税务征管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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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区税务征管程序,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黄州区地方
务局城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黄州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申报纳税管理法》、《黄州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双定户请假、停业管理规定》、《黄州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双定户税负调整管理规定》等四个办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州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务登记率,规范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结合信息化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第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换发证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城区统一在大厅办理。
税务登记程序。税务登记办理实行由主管分局受理申请、审核录入,票证中心负责打印,打印后由票证中心传递管理分局或直接发放纳税人。
第三条 开业登记
1、对于新开业户,主管分局要督促办证。
2、主管分局收到办证申请后,要将《税务登记申请表》交纳税人填写,并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和填写相关资料(企业提供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或有关合同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银行帐号报告表、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个体提供资料: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书,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主管分局审查填写事项,看有无遗漏,看是否加盖印章,并将纸质资料传递给票证中心。
3、主管分局将《税务登记申请表》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日内报票证中心办证窗口办理,票证中心要定期将税务登记办理情况报区局综合业务股备案。
4、纳税人没有当天领回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分局从票证中心领回登记证后,要在一天内送达给纳税人。
第四条 变更、注销登记
1、对于因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户,分局管户人员要及时督促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2、主管分局收到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后,要纳税人缴清所有欠税,收回出售的发票及存根。将《变更、注销登记证申请表》交纳税人填写,审查填写事项,看有无遗漏,看是否加盖印章,并收回原登记证件。
3、主管分局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日内将资料传输区局综合业务股审批、备案。
4、区局综合业务股收到主管分局报来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后,要逐项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当天内退回主管分局;对符合规定的,要签署批准意见,要在当天将资料传送给票证中心,票证中心收到批准的资料后,及时打印登记证件,并在打印当天通知主管分局领回。
5、纳税人没有当天领回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分局领回登记证后,要在一天内送达给纳税人。
第五条 非正常户处理
1、对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缴税的,主管分局应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并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分局应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书面通知票证中心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发票的使用。
2、主管分局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上报区局综合股审核将该户列为非正常户管理。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一年的,由主管分局按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3、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主管分局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外出经营申请后,要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交纳税人填写,并审查填写事项,看有无遗漏,看是否加盖印章。
2、主管分局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局综合业务股审批。
3、区局综合业务股收到分局报来并签署意见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后,要逐项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当天内退回主管征收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要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印章,并由综合业务股打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4、主管分局取回《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后,要在一天内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换发税务登记证
1、主管分局对换证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换证管理表》交纳税人填写,并审查填写事项,看有无遗漏,看是否加盖印章。
2、主管分局将《税务登记换证登记表》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当日内报票证中心办理,票证中心采用电子邮件或纸质资料方式,传输区局综合业务股备案。
3、主管分局从票证中心领回登记证后,要在一天内送达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责任人每人每户处以20元的经济惩戒。
1、纳税人手续齐全,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3、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理的;
4、在办理税务登记中审核不认真,造成税务登记的内容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税务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责令其作出局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对责任人每人每户次处以40元的经济惩戒。
(三)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每人每户处以60元的经济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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