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积极参加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展税源、服务农业、负责农业开发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四)按照政府授权,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供应、调拨、储存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五)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六)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供销社之间的经济合作,指导全区供销社的经营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基层社、直属各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级政府委托任务的完成情况。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