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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人事局考勤和请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8-08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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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办,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上班,一律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有事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条 上班实行上、下午两次签到,住在离办公室较远的人员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基础上延迟15分钟(雨雪天延迟25分)为有效签到时间。上班人员必须在签到时间内到办公室按到岗时间顺序依次签署实名,一般不得为他人代签。确因公在外或因病不能按时签到的,一般干部和股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或值周领导向值班人员说明去向,由值班人员在未到岗外出栏内如实记录事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股室负责人因开会不能按时签到的,由办公室凭会议通知在外出栏内记录事由。 第三条 因事或因(病)需要误工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并报请批准,同时须在考勤表上注明。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登记并办理批准手续),请假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向当天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值班人员凭请假条或医院证明记入事(病)假栏内;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无手续)或请假逾期未归的视同无故旷工。 凡在学习、劳动、会议、防汛、救灾等重要公务活动时间请假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分管领导或带班、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 第四条 有关特殊假期及假期待遇规定如下: (一)婚假:干部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凡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二)产假:干部职工分娩,可请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到135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三)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己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3天(不含路程)。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凡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按政策规定时间审核,报局长批准。实际情况需超假的应另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视同事假,未经批准或逾期未归的视同旷工。 第五条 实行公休假制度。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每年均可安排公休假,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lO天;满2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第六条 实行值班制。办公室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包括节假日),值班人员每天应在规定上班时间提前15分钟到办公室,负责督导上班人员的签到工作,检查有无代签和到岗未签问题,待截止签到时间结束后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签到有效时间结束(排在值班人以后的人员为迟到)。值班人应将未到岗人员根据情况分别填写清楚,交值周领导审查签名。值周领导应坚持每天审核签字,如因开会或因故不能审核的,应委托在局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签字。 第七条 实行查岗制。值周领导在工作时间内实行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查岗(每周至少要查岗一次以上),对无故缺岗者除通报外,并作早退处理。 第八条 实行考勤公布制。每月终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汇总考勤情况,并在次月第一周内予以公布,公布有异议的可以查询。 第九条 考勤与工资、奖金、补贴挂钩,并作年终评比先进、晋升和公务员考核依据之一。 (一)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凡在公休假日加班的时间和公休假未休假的时间均可抵销事、病假时间,无事、病假可抵的计发本人一天的自筹工资(不再计算超勤天数)。法定假日加班、值班的,每天计发两天的自筹工资。 (二)对退休或改为非领导职务的饿人员,原则上视同在职人员考勤,但对体弱患病者,可适当放宽考勤时间,每年不少于在职人员考勤天数的70%。 (三)违反考勤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迟到、早退每次扣工资5元; (2)无故矿工的,每矿工一天扣两天的自筹工资; (3)学习、劳动、会议、防汛、救灾等重要公务活动矿工的每次扣工资20元。 (四) 事、病假的处理如下: l、事假处理。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超过5天者,局自筹工资补助只发70%:超过一周以上者,还应扣发其基本工资、扣发标准按实际缺勤天数乘以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l?5天)计算。 2、病假处理。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办法执行,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90%。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即:工作年限不满lO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含满lO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凡经确诊患癌病、精神病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病假期间出勤补助应予扣发。半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二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外,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其半年的各项奖金: (一) 全年累计旷工15天的; (二) 连续5天旷工的; (三)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四) 半年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外,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公务员处理,并扣发当年的各项奖金: (一) 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 (二) 连续旷工15天的; (三) 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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