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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办税指南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应当自成立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报送相关登记资料,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能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分局公章,分局长签字,主管税务人员签字)、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会计身份证、股东身份证明、上级机关批准文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营业场所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特种行业批准文书、企业验资报告、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办理分支机构的必须出具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总机构的财务核算方法以及资产证明。 3、税务登记证正本只能有一本在用,如果换证必须将旧证在“证件管理”中缴销。 4、企业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发票领购、使用 1、申请。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领购发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提供的资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发票领购。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持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领票人身份证及发票存根联,到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发票发售实行验旧售新、盖章出门制度。 3、发票填开。发票的填开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限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规定的地域开具。发票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省开具。临时到外省经营的,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出经营使用发票证明可以开具所在地发票。发票的填开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4、发票保管。发票存根联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管期满5年后送税务机关缴销。纳税人因保管不慎发生丢失、被盗的应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上报税务机关。尽快在当地知名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5、发票代开。 (1)普通发票代开。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凭经济业务书面证明,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2)专票代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批准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证件和手续。小规模纳税人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须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持经办人身份证、销货方税务登记副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和经济业务证明或购销合同,到税务机关代开。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我局目前采用的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申报和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的日期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2、申报期限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期限一般为每月的1-10日,企业所得税为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为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纳税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是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未满三天的顺延一天,三天(含三天)以上的按假日天数顺延)。 3、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条件: (1)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申报,可延期申报。比如:会计出差或工作变动及其他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或报送申报表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申报。比如:自然灾害。 延期申报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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