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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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业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从事生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具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制度。 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批准停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5)税务登记证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验证、换证制度等。 (6)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式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 2、《中国税务报》刊登发票; 3、《湖北日报》、《黄冈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遗失普通发票: 1、一式四份《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湖北日报》、《黄冈日报》等市级以上报刊的刊登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 另外,如属于已报案的被盗发票必须提供报案证明材料,属于购货方遗失发票的必须附送购货方证明材料。 发票真伪鉴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办 税 项 目 办 税 资 料 需明确的问题 1. 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 2. 发票原件 3. 单位(含税务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4. 个人申请鉴定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办理时间:4日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 服务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载明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申请原因等内容书面说明。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服务对象 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 1、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情况说明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 1、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情况说明; 2、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申请 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已获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许可; 2、经市国家税务局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普通发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1、委印普通发票印制完工证明材料; 2、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普通发票的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已获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许可; 2、经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普通发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1、委印普通发票印制完工证明材料; 2、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普通发票的相关证明材料。 空白发票缴销 服务对象 领购发票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空白发票上交清单》 需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上月份的具名发票印制、使用、结存月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门征窗口代开普通发票 服务对象 无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停购发票的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开具门征窗口通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单》 需提供资料 无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1、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经营单位书面申请; 3、对销售工业产品,金额在县级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提供受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对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提供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5、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手续的纳税人销售存货,提供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户已使用固定资产证明; 6、对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供自己使用的证明资料(其中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必须提交购入原始发票复印件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7、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的,每次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停购发票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有关合同或受票单位证明; 4、发票领购簿;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发票领购薄发票种类、版式、数量的核定、变更申请 服务对象 具有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36号)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2日 主表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需提供资料 1、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补办 服务对象 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依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 需提供资料 1、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外来经营户缴销发票(含外来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发票担保解除、发票保证金退还) 服务对象 领购普通发票的外来经营纳税人、外来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解除发票担保的纳税人、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领购普通发票的外来经营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 外来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解除发票担保的纳税人:《发票担保解除申请书》; 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需提供资料 领购普通发票的外来经营纳税人 1、发票领购簿; 2、领购的普通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外来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解除发票担保的纳税人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 1、保证金的收据;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外来经营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外省(市、区)纳税人临时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已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1、本省外县(市)纳税人临时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已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或者 《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需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发票存根联销毁报告 服务对象 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发票存根联销毁申请审批表》 需提供资料 1、存根联清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外来经营户领购发票担保或交纳发票保证金 服务对象 外省(市、 区)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发票担保的:《发票担保书》 需提供资料 交纳发票保证金的: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发票担保的: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有计算机操作人员; 2、具备计算机开票所需的硬件、软件; 3、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 行政许可 主管税务机关 待办 5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载明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申请原因等内容书面说明; 2、自行开发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的,提供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丢失、被盗发票 服务对象 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丢失、被盗金税卡的纳税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需提供资料 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1、遗失证明材料(报告时提交); 2、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申请核销时提交); 3、发票领购簿(申请核销时提交);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报告时提交); 2、遗失证明材料(报告时提交); 3、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申请核销时提交); 4、发票领购簿(申请核销时提交);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丢失、被盗金税卡的纳税人 1、公安机关证明或纳税人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 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普通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10000份)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县级局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5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1、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情况说明表; 2、发票票样(如统一发票式样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只准按照统一发票式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服务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需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初次开具);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发票领购、核销 服务对象 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项目种类 涉税事项 审批权限 ----------------- 状态 即办 待办时限 ------------------ 主表 《发票领购核销单》 需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记录已开具未核销电脑版普通发票领用存信息的磁盘或已开具未核销的发票存根(记帐)联(初次领购除外);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服务对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项目种类 行政许可 审批权限 县级局、市局 状态 待办 待办时限 万元版及万元版以下的5日,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上的20日 主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2、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协议等)。 开具红字发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开具发票时要认真,对填错、打印错的发票要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且各联要粘附在存根联上,整套保存。 普通发票 一、文件依据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 二、开具规定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顺国税发[1994]5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粤国税发[1995]326号、顺国税发[1995]177号)。 二、开具规定: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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