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稽查岗位责任制 |
| (一)案件来源 1、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或随机抽查形成的案源; 2、接收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案件后登记形成的案源; 3、稽查实施中发现新的案源; 4、税务征管环节移交的偷、逃、骗、抗税案件; 5、对下级稽查查结案件进行复查形成的案源。 本岗应建立科学的案源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二)案源处理 1、案源登记 对接收的案源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CTAIS案源登记模块完成登记工作,其主要登记内容有:纳税人识别号(无识别号的作临时纳税人处理)、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案件来源、案件编号、案件名称、主要涉案税种、重要程度等。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产生《待稽查纳税人清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形成稽查案源。 2、案源下达 案源处理完毕当日,按要求确定检查重点。属本局管辖范围外的,填制《转办单》,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属本局稽查范围内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1)属一般案源的向稽查实施岗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附《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相关资料。 (2)属举报案件的向稽查实施岗下达《举报件核查通知单》,并附举报件等资料; 所有稽查案件应在通知书(单)中明确完成时限,属于手工资料的应通过《税务文书传递卡》与稽查实施岗办理文书资料交接手续。 3、跟踪管理。稽查实施任务下达后,应对已下达的稽查任务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各稽查实施岗填制的《待稽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在每月终了10日内产生《税务稽查任务完成进度统计表》、《稽查状态图》。 4、任务调整。 本岗接收稽查实施岗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应在当日内通过案源处理模块核销该宗税务稽查任务,同时在非正常户认定模块中登记失踪纳税人有关信息。并在2日内调整稽查任务。 5、个案转办。本岗对稽查实施岗转来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属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应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2日内填制《转办单》并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处理。 不同处在于:案件来源中无复查案源;涉及案源报批的,外设型报主管局长审批,内设型报稽查科(股)长审批。 二、举报案件管理岗规程 (一)举报案件处理 1、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于受理当日登记完毕。 (1)对口头举报的,应制作笔录(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以录音),由举报人确认; (2)对电话举报的,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所有举报件都要按内容如实全面准确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在CTAIS中如实录入,形成稽查案源。 2、审查、处理 (1)对实名举报件,经初步审查认为信件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在审查确认后10日内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2)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在审查确认后3日内,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暂存待查; (3)经审查认为举报内容清楚,具备调查价值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属于重大举报案件,于审查后1个工作日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连同有关材料呈报主管局长审批; 属于本辖区的一般举报案件,于审查确认当日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并下达稽查任务; (4)对不属本单位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当即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受理后3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3、查处结果登记 本岗应对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案件查处进度,并于收到稽查实施岗《举报件核查情况说明》当日内,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中登记查处结果,其内容包括:返还日期、登记注册类型、补税金额、罚款金额、滞纳金、合计、核查结果代码等。 4、查处结果反馈 本岗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后5日内制作《举报件核查反馈通知单》,并按下列要求反馈查处结果。 (1)、对上级要求上报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上级未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于每季终了15日内汇总上报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3)、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对实名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二)举报人的保护奖励 1、本岗应当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2、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为国家挽回损失的,本岗应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填制《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提出奖励建议,报本局局长批准后,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三)报表(报告)编报和资料归档 1、每季终了15日内产生《税务稽查信访基本情况汇总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报上级稽查部门备案。对领导要求报送或报送后经领导审核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正的其他报表(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2、本岗形成的有关文书、资料、报表、报告等(除按一案一卷要求统一整理归档之外的其它资料),于完成本岗处理程序后3日内收集、整理。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移交本局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 三、协查业务管理岗规程 (一)协查件处理 1、协查件登记 本岗接到转来的协查案件,当即进行接收登记(登记内容有:函号、发函税务机关、函复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协查内容、登记人员、登记日期等);然后进行协查案件登记(登记内容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案件来源、重要程度等)。 2、协查件报批 (1)受托协查:协查件登记当日,制作《异地信函核查通知单》,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2)委托协查:若稽查协查案件需要跨区域协查的,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并于当日制作《委托协查函》,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发出。 3、协查案件检查 对由本级检查的,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制作相应的文书。 4、协查结果处理 (1)协查案件检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在核查结果查阅及反馈模块对核查结果进行登记、存档,并在两日内制作《异地信函核查反馈单》,经报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发函部门。 (2)对核查有问题的函件,应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以挂号信复函对方。对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案件查结后两个月内以挂号信回复税务处理结果。 (二)报表编报及资料整理归档 1、每月终了15日内编制《异地信函协查结果统计表》,经报主管局长审核后向上级稽查局报送;对领导要求报送的或报送后经领导审核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正的其他报表(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2、本岗形成的有关文书、资料、报表、报告等(除按一案一卷要求统一整理归档之外的其它资料),于完成本岗处理程序后3日内收集整理,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移交本局机关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四、稽查实施岗规程 (一)稽查实施规程 1、任务接收 本岗通过CTAIS中稽查任务接收模块对选案岗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举报件核查通知单》、《稽核通知单》等进行核对、接收,并在当日内登记《待稽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对属任务下达有误的案源,当即回退选案岗处理。 2、稽查实施准备 任务接收后,在两日内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稽查人员;根据预计的案件复杂程度、稽查人员素质、回避制度等,确定具体的稽查人员。 (2)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但对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属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本岗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3)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4)制定个案稽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主要采取的稽查方法、重点稽查内容、稽查人员分工、需要准备的资料、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等。 3、进户稽查 (1)实施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在进户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进户后按制订的个案稽查方案开展稽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通过询问、查帐、帐外调查、异地协查,特别调查等方法完成。 (3)被查对象达到立案标准的,本岗应当即制作《立案审批表》,经科长初审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稽查;对稽查前未达立案标准的被查对象,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补填《立案审批表》报批立案。 (4)在实施稽查中需本地或外地其它有关部门协查的,本岗应制作《协查函》并于登记后当日发出。 (5)在实施稽查中发现与被查对象有关的其他纳税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但不能与被查对象同案处理的,稽查实施人员应当于发现当日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移送选案岗形成新的稽查案源。 (6)在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本岗应当于发现后2日内,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选案科长岗调整稽查任务、登记备案,一份送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 (7)涉及发票案件的检查,如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当场向被查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8)实施稽查中,需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案人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款时,当即开具《查询存款帐户专用证明》,经科长初审并报市(州)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9)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本岗按税收保全工作程序实施税收保全。 (10)实施稽查中需实施调帐稽查时,当即制作《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和《调取帐薄资料清单》,经科长初审并报市(州)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涉税资料,应当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调取纳税人当年涉税资料的,在30日内完整归还。 (11)实施稽查中需对纳税人和当事人就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应填制《询问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询问(调查)时,应使用《询问(调查)笔录》作现场笔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当场签字或押印;修改过的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字或押印。当事人拒绝询问(调查)的,应当予以注明。 (12)实施稽查中需到有关单位提取证据时,当即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13)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当事人有涉税异议的,当即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14)其它实施事项按现行涉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稽查实施终结处理规程 1、原始记录登记 案件稽查结束后2日内,登记《稽查工作底稿》 2、文书制作 (1)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或按规定未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本岗应在税务稽查实施完毕3日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查明细表》,《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违法性质、被查对象的态度、处理意见和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2)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本岗应当在3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的事实和结论意见。 (3)对未立案查处的案件,经稽查无问题,本岗应当在3日内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经科长初审、主管局长批准后,一份通过《文书传递卡》移送稽查执行岗处理,一份连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稽查资料存档。 (4)对查处的案件按规定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于案件稽查结束后1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移送稽查执行岗处理。 3、移送审理 文书制作完毕当日,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稽查案件审理岗审理。 4、案件反馈处理 (1)本岗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理岗传递的《补充调查通知书》涉及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终结后修订稽查案卷,重新报审理环节审理。 (2)稽查案件为举报类的,本岗应于稽查结束后2日内,制作《举报件核查情况说明》并反馈至举报案件管理岗。 (三)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实施规程 本环节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稽查执行岗相关规程。 不同处在于:参见规程中规定应报"市(州)局长审批"的,除查询其他涉案人储蓄存款、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帐簿资料外,其他法定审批均报县(市、区)局局长批准。 五、稽查案件审理岗规程 (一)《税务稽查报告》审理规程 1、受理登记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其相关底稿、证据资料等,于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发现稽查实施资料明显有误的立即回退。 2、审查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其相关底稿、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规定处理。 3、审查结果处理 (1)审查发现《税务稽查报告》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于审查发现后当日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传由稽查实施岗予以补充稽查或增补证据资料。 (2)对稽查实施岗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于对《稽查报告》审查确认当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一份立卷存档,一份移送(传递)稽查执行岗执行;有疑问的,当日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退稽查实施岗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稽查实施的局长另行安排人员稽查。 (3)经审查认为按规定应提交上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按下列第(二)条规定处理。 (4)经审查认为构成处罚要件应提交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按下列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重大税务案件报审及审结退回接收处理规程 1、文书制作、报批 应报审的重大税务案件,于本岗审查结束当日,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2、上报、交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报批后24小时内,连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市(州)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同时与该岗经办人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 3、上级审结退回的接收处理 上级审结退回后,按下列要求处理: (1)对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重新调查取证的,于接收《补充调查通知书》的当日移送(传递)稽查实施岗作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本岗应通过《税务文书传递卡》,将补充材料报送市(州)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审理。 (2)对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本局稽查实施岗处理意见的,于接收《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意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个工作日内,先作内容登录,再移送(传递)稽查执行岗处理。 (3)对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处理的,按下列第(四)条规定处理。 (三)本局案件集体审理的送审及审结退回处理规程 1、拟定、报批 案件审查结束当日,根据审理回避原则和具体案情,拟定案件参审人员名单和审理时间并报本局局长审批。 2、案件提交 按照安排的集体审理时间,将涉案《税务稽查报告》及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3、审理结论处理 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审理意见当日,本岗作如下处理: (1)集体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填写《补充调查通知书》,并于当日通知稽查实施岗予以补充稽查或增补证据资料。 (2)对稽查实施岗认定的有问题案件,经集体审理认为不构成处罚要件的,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各一式两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传递)执行岗执行; (3)集体审理认为案情复杂、定案困难,应报经上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按本岗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4)对稽查实施岗认定的有问题案件,经集体审理认为无异议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①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报告》,并于制作当日报主管局长审批; ②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式两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别报本局局长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传递)执行岗执行。 (四)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处理规程 对涉嫌构成涉税犯罪的案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案件接收 对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涉嫌涉税犯罪应移送司法处理的,于接收《审理意见书》后24小时内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拟定2名或者2名以上的稽查执法人员,同时报本局局长审批后移送。 2、移送材料准备。应准备的移送材料包括:《涉税案件移送书》、涉税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移送交接。负责移送人员与负责接案的公安机关接交人员共同在《涉税案件移送书》上签字。 4、移送案件的反馈处理 (1)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本岗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2)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本岗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日,上报市(州)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处理。 ①若市(州)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无异议的,于确认无异议后24小时内,通知原案件移送人员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材料接交手续,并交由本岗按正常税收稽查程序处理。 ②若市(州)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有异议的,本岗在收到答复或决定后3日内,书面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或制作《立案监督建议书》经报本局局长同意,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③对公安机关复议仍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本岗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的3日内,制作《立案监督建议书》经报本局局长同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建议。 (五)案例上报及案件公告规程 凡经本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若上级认为需要报送查处情况的,及时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及《税务违法案件报告书》,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案件反映出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同时,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将税务稽查查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报表(报告)编报和资料归档规程 1、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登记产生《查补税款未入库清册》;填制并向上级和本局领导报送《税务稽查月报表》; 2、半年终了后7日内,填制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向上级和本局领导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3、年度终了后7日内,填制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向上级和本局领导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及分行业、分登记注册类型、分税种的《稽查成果分析表》。 4、对领导要求报送的或报送后经领导审核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正的其它报表(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5、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本岗,经本岗整理于结案后60日内立卷归档;本岗形成的其它有关报表、报告等资料,于完成本岗处理完毕后3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移交本局机关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六、执法考核追究岗规程(适用于设立稽查局的,不适用于内设稽查科) (一)执法质量考核规程 1、考核准备 对于定期考核,本岗应按照拟定的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2、发放考核表 本岗于每月考核前3日内向各执法岗位发放《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3、实施考核 本岗在各执法岗位税收执法质量自评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案头审查、实地抽查、线索追查、外部评议等方法对各执法岗位实施全方位考核。 4、考核汇总 本岗对各执法岗位执法质量的内部考核情况和外部评议收集的意见,于3日内汇总,提出考核处理建议并制作综合分析报告,传递科(处)长岗审核后,转主管局长岗复审,并报局长岗审批。 5、考核结果运用 本岗根据局长岗的审批意见,通报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兑现,并按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过错人员的责任。 6、报表编报 本岗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编制税收执法质量考核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传科(处)长岗初审和主管局长岗复审后,呈报上级国税机关。 7、资料整理 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执法质量考核资料分类整理,做到分类规范,统一编号,资料齐全。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程 1、受理登记 本岗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的听证申请时,当即进行接收登记。 听证的范围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确定听证事项 本岗接收登记后,当日进行初审并传递给科(股)长岗审核,2日内传递给主管局长岗,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 3、通知当事人 本岗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4、张贴听证公告 凡举行听证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岗应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在听证所在地的街道醒目处张贴听证公告,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5、听证会场的布置 本岗应按如下要求布置听证会场: 听证会场要求体现既庄重、严肃又和谐、公平的气氛,悬挂标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字样的横幅。听证会场分为听证席和旁听席两大部分。听证席设主持席(含记录员)、指控席、申辩席(含代理人员)三部分,主持席设在会场上部的中间,指控席、申辩席分设两旁,并以人员身份标牌标明与会人员身份。 6、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告有关事项: ①宣布听证会开始(包括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②查明听证人员是否到场(包括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③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⑤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2)听证调查 第一,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即宣读指控书)。 第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3)双方辩论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4)最后陈述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自己的意见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制作、审阅笔录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然后交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7、听证终结 听证结束后,本岗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卷宗一起报主管局长岗审批。 上述听证事宜按规定由本岗及时在CTAIS中进行文书流转审批等相关处理。 (三)报表(报告)编报和资料归档整理 1、对领导要求报送的或报送后经领导审核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正的其它报表(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2、本岗形成的有关文书、资料、报表、报告等,于完成本岗处理程序后3日内,按稽查案卷管理要求整理。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移交本局机关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 七、稽查执行岗规程 (一)一般执行规程 1、接收登记 对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交办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于接收当日进行登记。 2、送达回证制作、送达及销号 具体要求见本岗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 3、督促执行 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处罚文书规定的期限内督促被执行对象如实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报告》制作、报批 案件执行完毕24小时内,制作《执行报告》并报主管局长审批、结案。执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执行事项、执行结果、执行人及结案建议等。 (二)文书制作及送达执行规程 1、文书制作 待执行任务接收当日,本岗应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送达人、送达地点、事由、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送达时间、受送达人签名、不能送达的原因等。 2、文书送达程序 (1)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2名或2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共同送达; (3)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双方签字。 3、文书送达方式及要求 (1)直接送达。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负责报刊、文件收发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的税务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或经营场所。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应由送达人员直接到邮局采取挂号邮寄形式交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对同一类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形下,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4、送达回证销号 对以各种方式送达的文书,在送达或视为送达期满后当(次)日作送达回证销号处理。 (三)一般税收保全措施规程 1、税务稽查环节实施一般税收保全前提 (1)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 (3)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实施程序 (1)冻结程序 ①制作《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及《冻结存款通知书》各一式两份,并报市(州)国税局局长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②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③送达、签字(盖章)并作《送达回证》销号。 (2)扣押、查封程序 ①制作《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及《查封(扣押)证》一式两份,并报市(州)国税局局长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送被执行人。 ②送达、执行 执行扣押、查封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通知纳税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③扣押(查封)执行完毕,当场填写《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并对扣押、查封的物品、财产移至存储地妥善保管或加贴封条。 3、税收保全解除 (1)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稽查执行岗应当在税款入库后24小时内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并通知金融机构解除税收保全。或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收回相关清单、收据等,同时解除查封或扣押物品、财产保全措施。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保全注意事项 (1)被保全标的要税、款或税、价相当; (2)对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3)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两人以上,并且是具有有效执法资格的人员。 (4)本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执行规程 1、阻止出境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体对象为: (1)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2、阻止出境条件 欠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达到一定的数额,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 3、文书制作上报 对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执行岗于发现当日制作《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并提供欠税人照片,报本局局长审查后,上报市(州)国税局局长批处。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出境当事人姓名、性别、籍贯或国籍、护照种类号码、出生日期、职业或社会身份、体貌特征、国内外住址、出境口岸、出境后到达地点以及阻止出境理由和欠税情况。 4、布控申请批复处理 布控申请批复后,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并打印一份存档(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主要便于本岗CTAIS操作)。 5、边控申请解除 (1)欠税人在被布控出境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或者破产清算终结的,执行岗应于确认后24小时内填制《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市(州)国税局局长批处。 (2)撤控申请批复后,填制《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并打印一份存档(填制原因同"布控申请批复处理")。 (3)若欠税人在被布控期满后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也未提供纳税担保,且仍有可能出境的,执行岗应重新办理边控手续。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处理规程 1、税务稽查环节强制执行的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稽查环节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之一 (1)经本环节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无效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稽查实施环节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 (3)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3、强制执行程序 (1)强制扣款程序 ①凡构成强制执行要件之一的,于该构成要件产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和《扣缴税款通知书》各一式两份,并报市(州)国税局局长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送金融机构; ②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③送达、签字(盖章)并作《送达回证》销号; ④本岗凭金融机构开具的扣款凭证,送由涉案人所属的税款征收单位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税收罚款收据或其他合法凭证,并将征收单位开具的票证、收据以及相关报批文书等交涉案人或者涉案人开户行,同时通知涉案人办理相关手续。 (2)强制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物品、财产程序 ①对已采取扣押、查封保全措施无效的,于保全措施期满次日,先制作《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报市(州)国税局局长批准;再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一式两份,并报市(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一份交当事人(或担保人),一份存档。同时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或担保人),一份交拍卖(收购)单位,一份执行完毕后存档。 ②对属于应采取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措施的,先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③将拍卖、变卖所得送由涉案人所属的税款征收单位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税收罚款收据或其他合法凭证,同时通知涉案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税收票证、收据及拍卖、变卖报批文书等交予涉案人。 4、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1)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两人以上,并且是具有有效执法资格的人员; (2)被强制执行标的要税、款或税、价相当;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被强制执行对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5)执行过程中,涉案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在未经复议或判决更改前,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停止执行的除外);当复议或者判决更改后,按复议决定或判决书执行; (6)受托的拍卖(收购)机构必须具有法定的拍卖(收购)主体资格。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委托拍卖(收购)涉案人物品、财产措施规程 1、受托拍卖(收购)单位资格审查 (1)受托拍卖(收购)单位必须至少具有有关机关(部门)核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受托收购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单位,应具有公安、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 2、委托承办程序 (1)制作、报批涉案物品、财产处理文书; (2)文书送达。文书报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查封、扣押)申请审批表》送受托单位签具审核意见; (3)与受托单位签订拍卖(机构)合同; (4)合同签订后二十四小时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涉案物品或动产交由受托单位依法处理。 3、委托结果处理 (1)以拍卖、收购所得抵缴涉案人税款、滞纳金、罚款。 (2)将拍卖、收购费用收据转交涉案人。若所拍卖、变卖物品、财产金额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收购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应全额退还涉案人;若不足的,依法追征。 (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或停止供应发票建议处理规程 1、接收登记 对稽查实施岗提出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或供应发票建议,本岗应于收到建议后,当日进行登记。 2、文书制作 (1)书面制作《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供应发票)建议书》一式两份并盖具本局行政公章; (2)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 3、送达执行 文书制作后24小时内,将《税务文书传递卡》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供应发票)建议书》,一同送达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综合管理岗岗或发票发售岗执行。 4、文书销号 文书送达归岗后当日作文书销号处理。 5、跟踪监督 稽查实施岗和稽查执行岗均有权对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或供应发票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议未执行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时提供追究线索。 (八)报表(报告)编报和资料归档 1、月份终了后5日内,填制《待稽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 2、月份终了后5日内,填制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向本局领导报送《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 3、年度终了后7日内,填制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向上级和本局领导报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4、对领导要求报送的或报送后经领导审核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正的其它报表(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 5、本岗形成的《执行报告》等有关有关执行文书、资料等,于完成本岗处理执行完毕后2日内整理,移交稽查案件审理岗统一立卷归档。 不同处在于:参见规程中规定应报"市(州)局长审批"的,除查询其他涉案人储蓄存款、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帐簿资料外,其他法定审批均报县(市、区)局局长批准。 注:外设型稽查机构只具备2000元以下税务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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