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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务 公 开
㈠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黄州辖区内的市、区直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区辖各乡、镇、场、办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外地派驻黄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其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13、滥用职权罪;
14、玩忽职守罪;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7、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8、枉法追诉、裁判罪;
1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私放在押人员罪;
2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7、违法提供出品退税凭证罪;
2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0、环境监管失职罪;
3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4、放纵走私罪;
35、商检徇私舞弊罪;
36、商检失职罪;
3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4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7、非法拘禁罪;
48、非法搜查罪;
49、刑讯逼供罪;
50、暴力取证罪;
51、虐待被监管人罪;
52、报复陷害罪;
53、破坏选举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㈤代征、代缴税款;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㈡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⑴为了使本院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⑵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为本院检察长接待日。
⑶当班检察长,除特殊情况外,须坚持上岗接待,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⑷当班检察长,应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并作好接待登记和接待笔录。
⑸对于重要信访件,当班检察长应及时批示到有关部门处理,或交控申部门转办。
⑹每位检察长具体接待日期,另见本院门前安排表。
㈢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投诉指南
⒈为了方便公民举报、控告、申诉,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制订本投诉指南。
⒉本院直接受理侦查公民举报、控告市直、区直、外地派驻黄州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和自首。公民举报、控告,可以公开,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来人、电话举报、控告,也可以来信举报、控告。
⒊本院举报中心控申部门所收到的举报、控告、自首,除需要初查的外,在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由举报中心、控申部门初查;性质明朗的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查处,并通知举报、控告人。
⒋控告人不服我院不予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⒌本院受理查办本辖区内的申诉案件:
⑴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撤案决定的申诉;
⑵不服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
⑶上级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
⒍本院受理下列刑事赔偿案件: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⑵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⑷赔偿请求人对于要求我院确认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院不予确认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赔偿请求人对于我院负有赔偿义务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⒎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8352000,设密电子信箱待开通后再公布。
㈣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⒈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权利
⑴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可以聘请律师咨询、代理申请、控告的权利。
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⑶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⑸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⑹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⑻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⑼对检察院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⑽对自身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⑾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⑿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义务
⑴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⒈被害人有下列权利
⑴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⑵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⑷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的权利。
⑸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⑹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⒉被害人有下列义务
⑴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⑵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搜查的义务。
㈥证人的权利、义务
⒈证人有下列权利
⑴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⑵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⑶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⑷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⑸侵权控告权: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
⒉证人有下列义务
⑴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⑵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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