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监 督


   检察干警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规定
   为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要求,我院党组决定,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院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⒈在查办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隐瞒或者伪造证据,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报复陷害他人的;
   ⒉在办案中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械具、刑讯逼供,非法扣押当事人财物的;
   ⒊违反办案程序,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⒋徇情枉法、以案谋私、接受他人钱物或案件当事人宴请,办关系案、人情案的;
   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有关单位吃、拿、卡、要、派,在发案单位用白纸条收费或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公款、公车钓鱼的;
   ⒍借办案之机,要求发案单位提供高标准招待、豪华性娱乐或借机游山玩水,故意拖延办案而贻误工作的;
   ⒎参与赌博、嫖娼或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在公众场合逞强斗狠、酗酒闹事,损害检察官形象的;
   ⒏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机密或案情,向当事人及其亲属通风报信,干扰办案的;
   ⒐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从事第二职业的;
   ⒑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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