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农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㈡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监督执行有关农业法规。
㈢研究制定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㈣组织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㈤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㈥监督实施种植业各类农作物生产技术标准;负责农业产品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绿色食品认证申报工作;负责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登记、检测、鉴定和安全监督工作。
㈦组织、监督对区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㈧管理全区农业涉外事务,承办农业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㈨管理直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㈩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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