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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日期:2002-11-27 来源:农业部

工作程序:
一、申报

(一)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意见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 认定

(一)组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对申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审,同时对现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二)专家组对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四)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由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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