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一、材料报送
被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认定公布后第三年度的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二)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四)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二、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
当年3月,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专家评价 专家组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四、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得分情况,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五、结果确认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审定确认。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给证书;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工作依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
使用表格: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有关说明:
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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