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思考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成为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和现实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剖析 经调查研究,近三年来,黄州城区及乡镇共发生群体性事件56起,其中2005年25起,2006年20起,2007年截止8月底11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调查中发现这类矛盾是近年来发生纠纷较突出的事件之一,除少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执业意识存在问题外,不排除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闲杂人员怂恿下,过分提要求,达不到目的而闹事。去年区妇幼保健院一新生儿重病肺炎死亡,其家属召集亲友及社会人员几十余人到医院闹事,堵医院大门,带刀具恐吓医务人员,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政法委牵头协调处理下历经一周方才平息。
(二)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类纠纷呈上升趋势。如2005年城区某中学师生因恋爱发生矛盾自杀,死者家属五十多人参与闹丧,事件长达七天之久,严重影响了该学校的教学秩序,最后在区政法委和赤壁办协调努力下,才平息事态。
(三)安全生产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因其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安全意识相对较差,又大多分布在建筑业、生产一线,操作规程简单粗放,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债务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如2007年因水利局二级单位工程债务纠纷,钟某在水利局领导办公室自杀,引发群体性闹丧事件,长达半月才得以平息。
(五)利益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堵城镇扁担洲村村民要求分滩,虽然区政府和镇政府多次向村民宣传并指出分滩是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但在少数人操纵下,村民三次到市政府和区政府上访,每次均达一、二百人,经多方协调解决,事态历经半个多月才得以控制。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涉及面广,不仅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有的涉及到公民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而且人数众多,难控制,难处理。
(二)走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问题与权益息息相关,当有的个体和群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权益受侵犯或得不到解决和满足时,指望用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纠集人员,扩大事态,特别是一些敏感事件,一旦有人挑头,涉及的程度和范围随时发生变化,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
(三)过程的反复性。群体性事件由于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合理与不合理诉求相互交织,涉及面广,加之,有的部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不够,工作不细,处置不力,导致反复上访、持续上访。有的群众对党的政策不理解或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过分提要求,到多个部门重复不合理的诉求,使解决问题的过程反反复复。堵城镇扁担洲村村民反复上访就是如此。
(四)内容的复杂性。不但涉及到民事、经济、治安、行政等,有的还跨地区、跨行业,如处置不及时将呈扩大化和复杂化趋势,给化解工作带来新的难处。
(五)后果的严重性。如得不到及时解决有可能导致堵门、堵塞交通、越级群访,乃至引发大量流血事件发生,严重地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化解的难度性。纠纷引发原因错综复杂,而且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一旦发生。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想支配下,就有可能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势头,仅靠哪一个部门作一两次工作很难解决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原因错综复杂,形式多样,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忽略了事前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氛围尚未形成,遇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没有成为普遍公民的首选。另一方面事后处置不力。少数地方维稳力量较弱,矛盾纠纷发生后,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疏于及时介入,事后处置不力,导致矛盾加剧。
二是解决矛盾的机制不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基础不牢,排查矛盾纠纷没有形成制度,没有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部分单位,特别是乡镇,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加之专职从事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人员没有配备到位,有机构无人员,没有真正开展工作。部分乡镇办领导重视不够,有的村支部、村治调委员会软弱涣散,没有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化解纠纷的业务能力不强。从调查了解情况看,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集中在基层,难点在基层,重心在基层,而大多数基层单位存在三个缺乏现象:一是缺乏工作热情应付式。二是缺乏有效方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疑难纠纷找不准症结。三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抓不住主次,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导致纠纷愈演愈烈。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民主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一是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扩大民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二是采取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把法律政策交给群众,使法律政策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学法、用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群众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矛盾,多一些融洽。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理性看待问题,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三是通过教育警示,以案说法。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健全防范体系,畅通矛盾纠纷信息渠道。 一是健全矛盾纠纷网络体系。建立健全组有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乡镇、村(居)有调委会,县(区)有调解领导小组的四级网络体系。二是调解防线向纵深、纵广度拓展。在重点地段、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和跨乡镇、跨部门,建立联防联调机制。在居民区实行“十户联防”、“十户联调”机制,积极推行“中心治安”户长,设立纠纷信息员,进一步完善纠纷报告制度,做到耳聪目明。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以综治部门牵头,组织政府各部门及责任单位民调、治保人员,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分析研判,消除隐患,做到纠纷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三)提高思想认识,构建多元化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是要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矛盾纠纷化解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要把调解工作摆在经济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位置,牢牢将此项工作放在心上(高度重视)摆在桌上(认真研究),抓在手上(处理解决)。二是要建立“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工作相衔接,建立健全“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工作制度,避免纠纷相互推诿,久拖不决,导致矛盾加剧。进一步完善律师、司法人员参与涉法信访,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三是要建立纠纷分级调解机制。严格实行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居)企业,疑难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市县(区),并实行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增强解决问题能力,形成工作制度,加强检查督办。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加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民事案件的能力。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由人民法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定期深入 对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疏导解决。
(五)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稳定。一是在处理各类案件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加大对借矛盾纠纷趁机带头闹事人员的严厉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另一方面对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导致问题处理不公,引发矛盾纠纷激化的责任人,加大追究力度。真正建立一支“人民群众满意,值得信赖”的执法队伍。二是进一步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加大司法援助力度,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司法资源,打得起官司,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健全和完善社会救济制度,使人民群众深切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社会更和谐。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调解工作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纠纷及时报告制,领导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值班首问制;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化解纠纷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个人。三是建立区(县)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负责本级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处,并指导乡镇及区(县)直单位的相关工作,四是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让矛盾纠纷尽早化解,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黄州区司法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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