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局公证管理工作
 

  ●公证制度概况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制度是就公证的性质、效力、业务范围、程序、管辖以及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的一种司法制度。
  公证的性质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依法行使的是国家法律证明权,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法律证明机构。
  ●公证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具体体现为: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对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予以说明,并告之原公证机构。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证明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4、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可撤销的效力。
  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②不可撤销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证业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证明法律行为
公证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证明合同、协议
既包括证明各种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也包括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协议,如赠与合同、合伙协议、抚养协议、赡养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还款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
  ②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
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③办理继承公证
  ④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⑤对招标、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①证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事件有:出生、死亡、海难、空难、终止的客观事实、意外事件等。
  ②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如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这些事实虽然不直接影响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但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学习等活动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也是公证机构证明的重要内容。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书面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
  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
  5、保全证据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业务。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业务,对于预防纠纷、息讼止争具有重要意义。
  6、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重要方式。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7、其他法律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机构还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①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
  ②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③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④办理抵押登记;
  ⑤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公证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的服务。如应聘参与经济谈判,对公证以后发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等。
  ●办理公证的程序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事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受理是指公证机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程序是针对招标、拍卖、提存、遗嘱、有奖活动等公证事务的特殊需要,而在公证程序上作出的特殊规定。公证特别程序是相对一般的公证程序而言的,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期限
公证事项应从公证机构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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