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


(中央版)

2002 年 第 5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中央版)

PRICE GAZET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总第53期 2002年第5期 5月1日出版

主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行: 刊号:ISSN1004-3438

出版: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 地址: CN11-4594/F

地址:北京月坛北小街2号3号楼 http:www.cpic.gov.cn

电话:(010)68024124 电话: 印刷:国家计委月坛服务处胶印室

邮编:100837 邮编: 全年价格: 150元

目 录

部委文件

序号

文号

标题

1

计价格[2002]395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2

计价格[2002]43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3

计价格[2002]43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4

计价检[2002]388号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5

计价格[2002]463号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6

计电[2002]2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7

计电[2002]27号

国家计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价格的通知

8

计办价格[2002]26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9

计办价格[2002]273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

计办价格[2002]287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

11

计办价格[2002]31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12

计办价格[2002]32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13

新出联[200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委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城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干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水厂数量

 

企业所有权类型(a )

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

企业组织形式(a )

1、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企业资本构成(a )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利润(万元)

 

 

 

净资产利润率(%)

 

 

 

一、资本与资产(万元)

1、注册资本

 

 

 

2、固定资产

 

 

 

3、流动资产

 

 

 

4、递延资产

 

 

 

5、实收资本

 

 

 

6、国家资本

 

 

 

7、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

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3、高日供水量

 

 

 

4、平均日供水量

 

 

 

5、年供水总量

 

 

 

6、年售水总量

 

 

 

7、产销差率(%)

 

 

 

8、管网漏损率(%)

 

 

 

9、管网长度(公里)

 

 

 

三、人员(人)

1、职工总数

 

 

 

2、管理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

 

 

 

4、生产人员

 

 

 

5、服务人员

 

 

 

5、离退休人员

 

 

 

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

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 的调查表。

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

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城市及企业名称:

项目

行次及关系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年供水量(千立方米)

1

 

 

 

年售水量(千立方米)

2

 

 

 

产销差率(%)

3=2÷1×100%

 

 

 

一、制水成本

4=5+8+9+12+13+15+16

 

 

 

1、水费

5=6+7

 

 

 

1)原水费

6

 

 

 

2)水资源费

7

 

 

 

2、原材料

8

 

 

 

3、动力

9>10+11

 

 

 

1)基本电费

10

 

 

 

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

11

 

 

 

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

12

 

 

 

5、固定资产折旧

13

 

 

 

其中:机器设备

14

 

 

 

6、机物料消耗

15

 

 

 

7、其他费用

16

 

 

 

二、输配成本

17=18+19+21+22+23

 

 

 

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

18

 

 

 

2、固定资产折旧

19

 

 

 

其中:管网、泵站

20

 

 

 

3、动力

21

 

 

 

4、机物料消耗

22

 

 

 

5、其他费用

23

 

 

 

三、销售成本合计

24=4+17

 

 

 

四、期间费用

25=26+28+31

 

 

 

1、销售费用

26

 

 

 

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

27

 

 

 

2、管理费用

28>29+30

 

 

 

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

29

 

 

 

2)固定资产折旧

30

 

 

 

3、财务费用

31

 

 

 

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息收入)

32

 

 

 

汇总净损益

33

 

 

 

五、销售税金及附加

34

 

 

 

六、完全成本合计

35=24+25+34

 

 

 

七、单位售水成本(元)

36=35÷2

 

 

 

附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城市名称: 单位:元/吨

项目名称

年份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现行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特种用水

 

 

 

 

单位平均售价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

 

 

 

 

水费回收率(%)

 

 

 

 

 

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标准

年度收费额

(万元)

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万元)

 

 

 

 

 

 

 

 

 

 

注:1、各类用水价格按不含污水处理费及随水价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填写。

2、各地水价分类如与上表不同,可适当调整表格。

3、单位平均售价根据各类用水价格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43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业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件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元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2]435号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集中费的意见》(铁财函字[2001]3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部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其中,初、中、高级工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技师、高级技师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论文答辩评审三项。

鉴于你部人才服务中心在组织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需要支出考试征题、命题、试卷印制和传递,鉴定题库建设与管理,考务与鉴定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等费用,同意你部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初级工考试每人12元、中级工考试每人15元、高级工考试每人18元、技师考试每人22元、高级技师考试每人25元的标准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中提取考务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取的考务费,以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在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实际操作考试的设备租用、原材料消耗、阅卷等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你部人才服务中心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留成的考试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价检[2002]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及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电视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计委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1年(去年专项检查已结的案件所发生的时段除外)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情况,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已批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执行情况;

(二)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电价公开、抄表到户情况,“两改”未完成地区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电价的情况;

(三)越权制定价格(收费)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五)在农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六)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七)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电[2002]8号)已进行了部署,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电视会议也进行了再次动员,为了把这项检查切实搞好,抓出成效,检查工作可到6月底结束。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国家计委将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再接再厉,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国家已连续三年在全国进行了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再接再厉,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一些新思路、新办法,重点要突出,方法要得当。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了组织和部署全省的检查外,还应抽调力量对举报多,问题比较重的2至3个县(市)直接进行检查,有条件的省市也可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任务来抓,组织力量,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进行捡查。

(二)严格要求,加强督促,推动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切实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应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各地要在检查中把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抄表到户作为重点,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督促各地按时完成。国家计委届时将通报各地“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农网改造乱收费的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和越权定价问题,一经核实,要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该退还给农民的坚决退还给农民,该收缴的坚决收缴。对2001年专项检查中未结案件,尽快结案,不能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那些违反政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更要加大处理力度,一是除了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农民外,经济上还要进行罚款处理;二是对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符合移交的要坚决移交;三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震慑违法者。

(四)高度负责,认真受理和做好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近一、两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乱收费的群众投诉举报数量较多。随着第二批农网改造工程的启动,群众举报还将增多。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工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严格按照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积极调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将选择一些重要举报案件,派人直接调查和处理。

(五)认真整改,积极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

“两改一同价”完成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个、元/千瓦时

情况

数量(县)

同价范围

电价水平

备注

全省内

全县内

全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1

 

 

 

 

 

只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2

 

 

 

 

 

未实现同价

3

 

 

 

 

 

全省合计

4

 

 

 

 

 

填表时间:

注:1、若本省在全省范围内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只填第一栏,除此以外其它省(区市)应填写相应内容。

2、“同价范围”栏目填是或否。

3、(4)=(1)+(2)+(3),仅填全省县级单位数量一栏。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计价格[2002]463号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内主要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安徽、浙江、贵州四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上述粮食、棉花品类实行全额免征。今年1月、2月、3月,按今年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列入免征范围的粮食、棉花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或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上述措施执行时间暂定至2005年底。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计电[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4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20元调整为 258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060元调整为2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070元调整为 23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480元调整为166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390元调整为265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2年4月4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2年4月4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090

2755

天津市

3090

2755

河北省

3090

2755

山西省

3155

2810

辽宁省

3090

2755

吉林省

3090

2755

黑龙江省

3090

2755

上海市

3105

2760

山东省

3100

2765

湖北省

3115

2780

河南省

3110

2775

海南省

3225

2880

广东省

3165

2820

其中:深圳市

3385

2980

广西自治区

3225

2880

宁夏自治区

3095

2755

甘肃省

3075

2775

新疆自治区

2885

26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105

2770

南京市

3075

2745

杭州市

3105

2770

合肥市

3110

2775

福州市

3140

2800

南昌市

3110

2775

长沙市

3105

2790

成都市

3295

2975

重庆市

3280

2940

贵阳市

3255

2905

昆明市

3285

2935

西安市

3075

2765

西宁市

3045

2785

国家计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计电[2002]2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航空煤油价格接轨办法及价格调整的通知》(计电[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新加坡市场航空煤油价格变化情况,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具体价格自2002年4月4日起执行。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2180

2号喷气燃料

2180

3号喷气燃料

2240

4号喷气燃料

2150

大比重喷气燃料

2430

高闪点喷气燃料

2340

海军多用途燃料

22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计办价格[2002]260号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定〈湖北省定价目录〉(送审稿)的请示》(鄂价法规[2001]346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同意《目录》所列项目。有关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计办价格[2002]273号

山西省物价局:

报来《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的请示报告》(晋价检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市集中供热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热增容费属于公用事业价格范畴,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太原市热力公司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已取消“暖气集资费”(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已停止征收“集中供热集资费”的情况下,变换名目收取性质类似的供热增容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计办价格[2002]2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偏高问题,我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国家计委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情况及相关问题调查报告》(计价格[2002]74号)。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议你市选择今年上半年适当时机,最迟不得迟于今年内,将首都机场高速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现行每车(小车)15元降低到10元;其他车型收费标准亦相应降低。

二、考虑到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已对机场高速路收费年限作了承诺,因此,机场高速路的收费年限可暂不调整。

请你市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委,以便我委按程序组织对机场高速公路进行验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办价格[2002]319号

山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送〈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函》(鲁价调函[2001]122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计办价格[2002]320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报告》(湘价呈[2002]l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委、教育部

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新出联[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

为增加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透明度,加强教材价格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教材生产各环节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一律在封底标示本学科、本年级、全学年各册教材的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每学年2册的中小学教材,除封底右下角原有本册教材的书号和价格外,还必须在封底加印另一册教材的书名、书号和零售价格。

二、所有中小学教材必须在封底加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本教材零售价格的批准文号,以及全国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贯彻执行,每年秋季教材付印前三个月,教育部门和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应完成春季教材的编写、改版、修订以及最后的审定工作,并向出版单位交付稿件(租型教材应在付印前两个月交付春季教材的型片);付印前一个月出版单位应完成春季教材的编辑、版式设计和核价申请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付印前完成春季教材价格的审核批复工作。

教材出版单位要将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前提下,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

四、每季教材出版工作结束后,出版单位必须向当地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情况。凡不能按规定在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五、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委和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