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食品卫生法》 宣传周活动的紧急通知

 

鄂卫函〔2005〕43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

2005年是《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抓好今年的《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也是促进我省食品卫生工作发展的有效措施,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暨<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20号)精神,抓好我省今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现将今年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时间

2005年11月1日~7日

二、宣传周活动主题

保障食品卫生,构建和谐社会

三、活动口号

1、《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2、《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3、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4、《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5、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6、实施食品安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7、食品安全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8、吃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9、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10、让百姓吃得放心

11、吃出健康,吃的安全

12、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13、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14、树立正确的营养理念,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四、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要制定周密具体的工作计划,将宣传的重点放在百姓关注的食品卫生热点问题上。突出宣传卫生部门近十年来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普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和维护健康权益的能力。

(二)要注重此次宣传活动的效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一方面要深入到街头、社区及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和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另一方面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我厅将在宣传周前,将卫生部印制的宣传挂图发往各地,请各地张帖,扩大宣传周的影响。同时,厅领导将接受主要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并在武昌水果湖步行街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咨询,展示食品卫生监管的成果。 (三)各地的宣传活动要有一定的规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卫生宣传周活动,特别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B级单位要积极参与此次宣传周的活动,至少悬挂一幅宣传横幅,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品种的特点,制作宣传展牌、实物展示、声像资料,定点上街开展咨询活动,并在主要路段悬挂过街横幅等。 各市、州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宣传活动,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参与和支持,做到计划周密,持续不断,天天有重点。各市、州设立的宣传咨询点应在11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宣传周期间省厅将进行抽查。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周期间的执法检查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检查食品卫生工作。

(五)各地要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绩和经验,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将此次宣传活动的总结于11月15日前函报厅法监处。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