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党纪政纪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无准运证或超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
(三)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四)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加工烟草制品、辅助材料、专用机械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六)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七)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参与贩运、倒卖卷烟或利用职权、职务之便,使用特种车辆、机关公务用车运输非法"三烟"的;
(二)为不法烟贩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或为不法烟贩开脱说情的;
(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隐瞒、截留、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或罚没钱物,销售没收的烟草制品的;
(四)热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或玩忽职守的;
(五)执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查员扣的非法"三烟",不按规定交相关部门处理,擅自处理、罚款放行的。
第五条 上述行为中,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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