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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高检会[2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给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买空卖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进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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