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三、拟定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区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和申报全区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和监督实施全区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主管全区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区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履行全区堤防和重点堤防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九、统一负责全区长江河道采砂的规划及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及其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十、主管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办供水工作;负责全区中小水电建设和管理,拟定水电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承担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灌排区的行业管理,并组织大中型灌排区的建设及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全区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督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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