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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单位职能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区文化艺术的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订全工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全区文化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指导、推动文化艺术管理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制订文化经济政策,调控、调整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扶植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归口组织、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及群众文化,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协调、推动农村群众文化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全区电影事业,研究、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八)管理全区文物事业,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的监督和文物的发掘、利用和研究工作。
(九)归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规章,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工新闻出版市场(含版权),制订新闻出版市场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新闻出版物内容的审核、检查工作;参与制订"扫黄"、"打非"活动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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